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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吗?
2014年9月3日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不能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如果有其代为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代偿能力,则不受此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
  (一)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组织如不具备法人资格,又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而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该保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因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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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科铭——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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