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
法人资格的企业原则上不能
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如果有其代为履行
合同的能力或者代偿能力,则不受此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
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
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
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
(一)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
法人以及其他
经济组织。企业
法人的分支组织如不具备
法人资格,又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而
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该保证
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因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债权人
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企业
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
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来源: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