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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中将货物交由第三人完成,责任谁来承担?
2014年12月22日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加工承揽合同中加工方擅自将货物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致使加工货物未达质量标准的,责任谁来承担?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亲自完成主要工作。若加工方未经定作人同意,擅自将其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则加工方就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必须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第三人制作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作为承揽人就得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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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科铭——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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