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义务
文章列表
合同期内单位无权禁止职工参加有关考试
2016年4月26日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之二)》粤劳综〔1995〕124号第八条规定:职工参加升学、自学、资格等方面的考试,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符合条件的公民参加上述考试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加以禁止,或以劳动合同期未满为由而不准职工参加有关考试。职工因入学而需要离开用人单位的,应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合同订立、合同终止等合同法相关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还有其他疑问,请点击合同法首页查看,感谢您的访问。


来源: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邱科铭——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18916407844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16407844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