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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司法解释
2017年3月8日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违约金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2003-7号司法解释)于2003年6月1日施行。该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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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科铭——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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