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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的生效
2017年4月4日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依据不同性质的物设定的抵押权,有必须经登记后才能生效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两种抵押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2条之规定,法定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为以下五种: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其他财产设立抵押权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来源: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邱科铭——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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