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终止
文章列表
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2017年5月25日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解释第八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主务;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解释的规定与合同法第94条规定相比较,未规定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合同解除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迟延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承包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解除;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合同法分则承揽合同关于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的规定(见合同法第253条和272条)。
  提示:目前已是中国最大的在线法律咨询平台之一,如果通过阅读法律知识无法满足您的需求,可以咨询合同法律师。按照专业及地区划分律师,比如,在宁波遇到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到网咨询宁波合同法律师;在长沙遇到合同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到网咨询长沙合同法律师。


来源: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邱科铭——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18916407844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16407844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