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终止
文章列表
终止的后果
2017年7月18日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1)当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2)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来源: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邱科铭——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18916407844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16407844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