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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违约的解释
2017年9月6日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请问一下什么是先期违约?在合同法上看到有先期违约这个词还分什么明示先期违约,请问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律师解答:
  先期违约,又称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中,明确表示为明示先期违约;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为默示先期违约。
  明示先期违约的条件
  构成明示先期违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必须有效成立。
  2、明示违约方必须明确地、自愿地、肯定地、无条件地、确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不履行合同义务。被迫地、含糊其辞地或附条件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构成明示先期违约。
  3、对方表示的不履行,必须是重大的不履行,即不履行的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4、明示毁约无正当理由。
  5、明示预期违约的提出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届满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来源: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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