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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2017年9月8日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行使不安抗辩权,举证责任在先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其应当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应当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
  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者做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提供担保或者对待给付,属抗辩权的再抗辩权。
  应当发行先履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据自己的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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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科铭——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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