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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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防范(一)
2017年11月24日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的其对全国4695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厂长有关企业信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有所好转,但信用依然不足,尤其是恶意拖欠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较为严重;近年来,有90%以上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发生了合同纠纷。人们只须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欺诈手段:1俏货引诱2溜之大吉3长线钓鱼4暗藏玄机5移花接木6伪造身份(假冒身份)7金蝉脱壳8玩弄圈套9设托哄卖10涂改传真11空头支票12虚假中介13设置陷阱14编制故事15伪劣产品16伪造标志17冒充专利18假冒商标19虚假价格20地雷订单
  1、俏货引诱。利用紧缺畅销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或定金。
  2、溜之大吉。“人去楼空”是三无公司在经济交往中惯用的骗术。这些人往往以签订数额巨大的购销合同取得对方的欢心,尔后以少量预付款骗取大宗货物,或以少量货物骗取巨额资金,最后就"人去楼空"逃之夭夭。如前些年棉花热销时,新疆的某商贸中心与川西一家企业签订了1000吨棉花的供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商贸中心向川西那家企业供货100吨,并言称正在办理车皮计划。只要货款到齐后立即将全部棉花运出。川西这家企业信以为真,将全部货款汇入供方帐户。结果,供方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迟供货。直至发货期已过月余,川西这家企业进疆催货,向工商、技监部门投诉,合同管理机关查找到其注册地址,发现该供方已退租房屋,经到银行查对货款,方知购货方的几百万元货款已于5天内全部提出走。
  3、长线钓鱼。所谓长线钓鱼,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然后销声匿迹。二是欺诈方对被欺诈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诈方对欺诈方的了解是假象。待上当受骗后,方知欺诈方原来所说纯属谎言。三是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鱼食诱饵。
  4、暗藏玄机。搞文字游戏,伺机混水摸鱼,蒙到一个算一个。譬如在合同中技术标准苛刻,以算命先生的语言成其条款,暗藏陷阱,饱含“杀着”,以骗取合同保证金、技术转让费等,倾销伪劣原材料,牟取暴利。某食品加工厂在一家大报上登载广告,寻求产品加工者。一批生产厂家与之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承揽方向定做方交付合同保证金1000至10000元不等,并要交技术培训费1000元,第一批发件300套,由承揽方25天内加工组装成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第二批散件2万套。如验收不合格,则合同解除。合同还附上验收标准以定做方认可为标准。承揽方接到散件后,精工细作,但验收时,却无论如何也不会合格。这样一个个被解除了合同,合同保证金、技术培训费等白白损失。
  5、移花接木。让对方看别人货物,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便再无踪影。
  6、伪造身份(假冒身份)。私刻公章,伪造企业,然后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企业的名称,骗取信任签订合同;骗取单位的空白介绍信、盖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骗签合同。
  7、“金蝉脱壳”。通过关系或采取挂靠等方式,骗得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此行骗;或者骗者以某单位承包人、业务员等合法身份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待货物到手后,则以低价倾销出去,收入自然归已,尔后改换面孔逃跑,损坏合同双方的利益。
  8、玩弄圈套。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被骗方落入圈套后,合同不但无法履行,而且事先支付给骗方的定金和原料无法追回。
  9、设托哄卖。即“买方”是“卖方”的“托儿” 买卖双重欺诈法。这是一种古老传统且较难识别的欺诈手法。其特征:一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即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骗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三是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贷款后,就携款逃走。
  10、涂改传真。骗签合同后,骗方利用汇款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货款,待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再用传真机发往供方,诱使供方发货,待提货后溜之大吉。
  11、空头支票。假戏真做,玩“空头支票”。履行经济合同时,以支票付款提货,有意交付不符合要求的支票,利用银行支票承付的时间差骗取货物。这也是一种很长见的诈骗行为,以至现在相当多的企业规定收到支票3天后方可发送货物,以防“空头支票”的假戏真做。
  12、虚假中介。在经济交往中以虚假中介骗人十分普遍,容易使人上当。譬如上述的合同骗局中,几乎都有一个中介机构在为对方作介绍,即使合同圈套被识破,中介合作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也已执行完毕,追回中介费的法律依据不足,只能白白损失了事。
  13、设置陷阱。在竞争的市场面前设置陷阱早已屡见不鲜。其主要手段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对产品(商品)的验收、咨询和运输环节中挖空心思设置圈套,以少充多、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等。在市场购销交往中,手法大多以送货要收条为名,让对方在验收单上签字,或偷梁换柱以劣质货换下已验收待提运的产品(商品),或突然袭击,制造仓促、混乱局面,干扰对方正常履行职责,并利用对方人员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法律知识欠缺以及异地情况不熟等弱点,使对方上当,达到非法得利的目的。
  14、编制故事。社会上一些人为达到不可告人之目的,往往围绕子虚乌有的事大炒大传,编织奇绝故事,引人签约上当。诸如波及大江南北的养海狸鼠发财戏,棉花、蚕茧大战等等的发财梦。最为典型的莫过于已被中央禁止的非法传销活动。可以肯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些不法分子还会不断变换招术,利用经济合同骗取财物。这需要企业加强学法、守法、用法,有关部门加强执法力度。
  15、伪劣产品。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
  16、伪造标志。也就是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就开溜。
  17、冒充专利。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权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
  18、假冒商标。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合同法。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
  19、虚假价格。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
  20、地雷订单。他人发给你的订单,如果订单上有不合理条款,在双方没有事先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你又按订单交货了,则你必须受订单的约束,因为你交货的行为就表示承诺,他发订单的行为表示要约,他的订单在没有合同的前提下已上升为合同了。即便有合同,若订单内容在合同内容以外,仍受订单约束。所以收到订单,必须全面检查一遍,发现不合理条款,必须立即回复,在对方修改订单后再发货。
  形式上的预防
  1、资信调查
  签订合同前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
  掌握与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或调查。
  2、权利质疑
  签订合同前做到“权利质疑”,即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杜绝凭关系或熟人的介绍草率签订合同的情况;
  3、立据为证
  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我国《合同法》虽然允许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但因为非书面形式在发生纠纷时不好确定责任,也为免被人利用进行欺诈,订立合同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同时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合同范本,并结合具体情况订立。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可以进行参照。如与外地企业签订的合同,使用传真方式签订后,应尽量用特快专递形式取得合同的原件。
  4、严格审查
  签订合同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应严格审查合同内容,使权利、义务对等、条款规范、约定明确,以利履行。合同主要条款不能含糊不清或易产生歧义,以防止对方利用条款设置骗局,留下隐患。
  5、合同管理
  建立健全必要的合同管理制度。根据具体情况,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完毕,企业应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完善而严密的合同管理制度。
  a、设置必要的合同管理机构,有主要领导挂帅,有专职的合同管理员。其主要任务是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审核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参与每份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审批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等。
  b、制订科学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各类相关人员和部门的工作责任制度,签约审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考核归档制度等。
  c、法律顾问,降低经营风险。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诈骗屡屡得手,加大了企业经营风险。事实上,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看似公平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是对方对某些法律问题的规避;己方提出的,在业务上很有利的条款,实际上很有可能存在重大的法律隐患。因此,企业除了提高人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外,聘请有合同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律师做法律顾问,是企业减少经营风险的必要措施。
  风险防范的具体方法(以买卖合同为例,其他合同类同)
  一 、当我们是供方时
  1、包装条款。对于购货方提出的特殊包装方法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包装物是否回收,包装的合理标示、包装物的商标印制、标识的著作权等问题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交付方式(送货条款)。如果货物送往本地,当明确约定送货地点,这关系到纠纷处理时法院的管辖;如果货物送往外地,则尽量不要写明,而应争取约定由本地法院管辖。此外,合同中应列明收货方的经办人的姓名。于下列人员之一签收亦视买受人签收,各人预留签名如下:[ ]。重新委任签收人,须提交留有其签名的收货授权书。”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经办人离开后,对方不承认收货的事实,给诉讼中的举证带来困难。因现在企业人员的变动较为频繁,当对方更换新的经办人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授权委托书。
  对于送货到外地的卖方来说,应特别注意应尽量要求对方付清全款后再卸货,以防止外地买方卸货后不再支付余款,置于“货款两飞”的尴尬境地。
  3、提供担保。如果确需由其他人签收,则需其他人提供赔偿损失的担保,否则拒绝交货。
  4、付款时间。应明确约定付款的时间。
  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如约定“乙方在收货后一次性付清款项”,此约定只有始期,即“收货”,无终期,即到底是收货后当日/当时支付款项,还是收货后一日/两日/十日内付清?应该有明确的始期和终期,如“乙方在收货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款项”。
  5、质量异议。规定明确的质量异议期,有利于保护我方的权利;过了质量异议期,视为全部合格。避免以此拖欠货款,复杂化纠纷。如红木家具质量异议案,在东城审理。
  6、支票审查。接收支票时应注意的事项:对支票的审查。
  支票付款的情况下,有可能是购货方用别的单位的支票支付货款。实践中,只要支票是真实有效的,一般都可以接受。接收支票当时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避免银行退票带来的麻烦和损失:1、收款人名称是否正确;2、书写是否清楚,字迹是否潦草;3、大小写的金额是否一致;4、大写数字是否正确。请问:“参”和“叁”,哪一个是数字“3”的正确的汉字大写?一般的银行对于这两个字不会特别注意,但是实践中有过因此字书写错误而遭退票的案例,应尽量避免这种错误);5、印鉴(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是否清晰;6、如果是经过背书的支票,应审查背书是否连续;7、有无伪造变造的痕迹。
  其次,防止虚开支票的欺诈有两个方法较有效,一种是款到交货,根据支票转账所需时间,要求买方款到卖方账面后才交货,但这种方法一般很难使买方接受除非货物较为紧俏。另一种方法是直接到出票人开户银行去持票入账,马上就能知道支票能否兑现,如能兑现可以即行转账,如被拒付可以立即停止发货,从而避免损失。
  7、发票提前。出具收据和接收收据时的注意事项:如:a公司给b公司开出了发票,b公司出具了以下收据:“今收到上海a公司发票no123456号,壹份金额5万元。b公司。张三。2009年4月31日。”(收据遗漏的相关信息:相对应的合同;款项是否已经支付;公司的公章)。经营过程中如果对方要求先出发票并挂帐,应当让对方出具收条,并一定要在收据中注明“以上款项未付”。这样做,该张收据就同时具有欠款确认书的作用。对于其他的收据也应将有利的相关信息都包含进去。(目前,邮政企业为了发展业务,个别专业也存在向合作单位提前出具发票的现象,一定要注意在给对方出具发票时,让其出具相应收据,并注明“以上款项未付”字样。)
  8、还款协议。签订还款协议注意事项:在协议中已应当写明对方承认的欠款数额;还款的具体时间;回避双方还有争议的其他事项;约定如果首次还款期满仍不依约还款,则视为全部到期;约定如果对方不依约付款,则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协议还应加盖欠款单位的公章。
  9、违约责任。在合同中,违约责任一般分两种形式,一是定额,二是定比例:
  1、逾期付款或者交货的违约责任,可选择以下一种方式:
  a.定额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 元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确定)
  b.定比例责任:每逾期一日,每日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确定)
  10、管辖争夺。(诉讼或仲裁)
  a、约定诉讼管辖地,当事人是否可以任意约定管辖的法院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五个地方的法院可供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所在应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约定管辖常见的错误有:1、表述不清楚,容易产生歧义,如:“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双方各自所在地法院管辖”;2、约定由上述五个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辖;3、约定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如普通案件约定由某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
  b、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我国仲裁机构设立的原则:《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从此可以看出,县一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设立仲裁机构的。如约定区/县一级政府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则属无效约定。
  二、当我们是需方时
  1、定金条款。慎用定金条款,定金通常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对于交付定金和收受定金的任何一方来说,定金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双方对于履行合同的相关因素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尽量不用定金条款,定金可能是双倍返还或没收,所以可以用“订金”即预付款的形式来代替。
  2、送货上门。送货方式上尽量采用送货上门的方式,有利于争取管辖权和验收货物,掌握主动权。
  3、先交货物(样品封存)。如果货物质量不利检查时,可以凭样品验收,签订合同时封存样品,双方签字。
  4、预履结合。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需方然后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不先行交付货款,需方就不必支付货款。如果供方迟延交货,需方可根据合同规定,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供方拒绝交付货物,则根据不履行规则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预付款项支付与对方履行义务相结合,尽量规定对方先履行义务,如先交货、先交付工作成果,后我方再付款,或采取分阶段付款的方式。
  5、情势变更。根据合同规定,在需方支付货物价款之后,供方才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如果供方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前,其财产状况恶化,有可能在将来需方支付货款之后仍不能交付货物,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先行交货或提供担保,否则,需方拒绝履行自己支付货款的义务。如果供方提供担保,则需方就须先行支付货款。供方提供担保后在货物的交付期限届满仍不能履行交货义务的,需方可就供方提供的担保执行,要求供方承担违约责任。需方还可以基于情势变更规则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
  6、质疑权利。根据合同规定,在供方先行交付货物而后需方才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如果供方提供的货物质量有缺陷,需方应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同意利用,降低货物价格;交付替代货物;拒收或退货,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等等。
  如果供方本无履约能力或根本不准备履约,以欺诈手法诱引需方签订买卖合同,从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的,需方要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适时申请财产保全。供方骗款后出逃的,需方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收集提供供方进行欺诈的线索和证据。
  7、预留尾款。尽量留有尾款,在工作成果交付、货物交付后一段时间再付款,主要是为需要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退换货、返工、修理时,我方能争取主动(合同中最好声明需方在需方认为质量存在问题时,需方有权自己作出反映,如停付货款等)。
  8、违约责任。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通常违约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 %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由双方确定)
  违约责任中是否包括预期利润,可以综合交易的实际的情况,约定违约方违约时须赔偿守约方的预期利润,约定的预期利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只能向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和经济损失的一种,即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9、管辖争夺。合同履行地或需方所在地
  10、权利救济。在合同履行中出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如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有所怀疑,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积极行使诉权通过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权利,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蒙受损失,即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遭遇合同欺诈的补救措施
  无论是合同的民事欺诈还是合同的刑事欺诈都是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和刑法关于合同欺诈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在问题发生时,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协商变更和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协商解除,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限尚未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种补救措施有其局限性,欺诈方往往予以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当采取其他措施。
  2、不予履行。不予履行适用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方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为欺诈性的无效合同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暂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如不予发货,不予付款,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适用于被欺骗诈方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发现合同可能为欺诈性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在这种场合,被欺诈方应当暂时停止履行。
  4、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前或正在履行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的合同,对方有欺诈嫌疑的场合,且双方没有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欺诈性的合同无效。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发现对方有欺诈嫌疑的,要及时起诉;在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写好起诉状等;在发现欺诈方可能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5、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合同欺诈的案件有许多都是触犯刑律的,欺诈方应负刑事责任。在发现欺诈方隐匿财产不能履行或欺诈方潜逃之后,被欺诈方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收集有关合同欺诈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以挽回因合同欺骗诈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接着来看一下签订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买卖合同没有统一的示范文本,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的买卖标的,制定了相应的示范文本,包括工业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煤炭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粮食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等。这些示范文本,为当事人协商签订合同提供了框架,当事人在具体签订时还要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具体的内容。在签订时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1、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约定。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的,通常在标的物交付时,标的物所有权即转移。但在有些情况下,即使标的物交付了,所有权也并未转移。比如,商品房买卖所有权转移以过户为准。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要根据买卖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有以下方式可供选择:
  a.约定在交付时所有权转移;
  b.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款项时所有权转移;
  c.在买方分期付款的情况下,约定当付款额达到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时所有权转移;
  d.约定在卖方仓库所有权转移;
  e. 约定在买方仓库所有权转移;
  f. 约定在发货站(港)所有权转移;
  g. 约定在到达站(港)所有权转移;
  除了上述可供选择的条件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转移条件。当然,交付时转移时标较常见的形式,即使双方没有约定,法律也是把它作为一项原则来确定的。
  2、标的物质量的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买方验收标的物的标准。质量的约定有以下三种方式可供考虑:
  a.确定相应的规范或者标准作为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根据发布机关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绝大多数的工业产品都有质量标准:有的是国家标准,有的是行业标准,也有的是企业自己的标准,甚至有的既是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当事人双方应当明确使用的是何种标准,并在合同中注明标准发布机关、文号、标题,可以具体到适用那个条文。
  b.双方约定质量指标、相关数据。有时标准并不能涵盖所有的产品,特殊产品有特殊的要求。因此,根据买方的实际需要,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标的物的具体型号和质量要求,作为买卖双方交接验收的依据。
  c.双方也可以约定样品作为质量的标准,当事人凭样品交接和验收。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所说的国家标准包括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推荐性标准,对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即使当事人之间有约定,该约定也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对于国家推荐性标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与之不同,但实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情况下,就应首先按照国家标准来确定质量要求。此外,还有一点关于“通常标准”的理解,应理解为达到平均质量标准或中等品质标准同时应合理地履行。债务人应当使其提供的物或服务的履行达到合理的标准,旨在防止一方当事人只按照市场平均质量标准履行合同义务,而这种平均水平却又难以令人满意的情况下声称已经适当履行的情形。例如:某国人甲由于本国的缝纫水平较低,就向巴黎一个著名的时装公司定做了一套礼服。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提供的服装质量就不能低于巴黎服装业的平均水平,如果仅仅达到定做人所在国的平均水平,就是不合理的。
  3、价款的约定。标的物的价款由双方约定。如果是国家定价的,则应按国家定价标准计算具体的价款;如果是市场定价,则由买卖双方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商品的价格。我国《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算。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需要注意的是,价款通常包括税费、运输费用、保管费用、装卸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出卖人在提出报价是应当考虑这些因素,既可以综合报价,把各项因素都涵盖进取,也可以分别报价,累计相加,清清楚楚,使双方非常明白。
  4、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的约定。标的物交付验收既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双方履行义务的依据。交付验收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交付验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的时间以卖方交付之日为交付日。地点可以在卖方仓库,也可以在买方仓库,甚至可以在第三方任何一个地点。不管在何处交付,都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便于双方履行交接义务。出卖人应当在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未在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造成买受人多付费用的,由出卖人承担。我国《合同法》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理原则是: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在实践中,对合同发生地或交货地点明确约定,也可防止落入对方利用合同履行地设下的诉讼管辖陷阱,利用地方保护主义达到有利于对方的目的。特别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在什么地方支付货款,对买卖双方特别是卖方来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因为一旦遇到约定支付地点实行外汇管制,或因外汇短缺而限制外汇的汇出,买方就无法履行其付款义务。
  验收的方式可以集中验收,也可以分阶段验收,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要求具体规定适当的方式。如果标的物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则买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异议;逾期未提的,视为符合合同的规定。
  5、标的物风险的约定。对标的物的风险责任的约定是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双方没有约定的,标的物的风险以交付为限:即前述情况,交付前损坏灭失的,由卖方承担责任;交付后损坏灭失的,由买方承担责任。如果双方约定了标的物的风险责任,则应按约定办理。可能选择标的物风险责任的具体约定主要包括:
  a.标的物在卖方保管期间的风险由买方负责;
  b.标的物在买方保管期间的风险由买方负责;
  c.标的物在所有权转移之前的风险由卖方负责,转移以后由买方负责;
  d.标的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负责,到达目的地后由买方负责;
  e.标的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卖方负责,或者由买方负责,或者由双方共同承担。
  每份合同情况不同,具体如何约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1.履行期限的约定
  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履行期限直接关系到合同义务完成的时间,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主要因素之一。履行期限可以规定为即时履行,也可以规定为定时履行,还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的期限通常是由某个明示条款规定,或者可以按照该合同的性质和目的来确定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其中,“必要的准备时间”应理解为“适当的”或“合理的”时间,给予债务人的时间足以使之充分、完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2、履行方式的约定
  履行方式就是合同的债务人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债权人完满地实现自己的债权的方法。例如,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实物还是交付标的物的所有权凭证,是用铁路运输还是空运、公路运输等。履行债务的方式事关当事人的物质利益,对于债权人完全实现自己的债权是极其重要的。合同法要求履行方式应当“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这要求履行方式的约定应当使债权人完全实现自己的债权,而不能使其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在买卖鲜花或海鲜的合同中,如果距离遥远,则空运方式就是有利于合同目的实现的方式,而未经预约,深夜叩门交货,就不能认为是适当的履行方式。这些都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具体的情况作出适当的约定,才能尽可能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3、试用合同如何约定使用期限及其责任
  合同法规定的试用合同,是买卖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试用买卖通常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但是试用合同涉及试用期间和标的物的安全、质量等问题,因此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这些内容主要包括:
  a.试用期限,当事人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出卖人确定。
  b.标的物的质量。试用合同对标的物的质量也应有明确的约定,避免在试用期间对买受人造成伤害。
  c.标的物的交付与返回。双方应当约定: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买受人对标的物的验收;在试用期满后,买受人不愿意购买的,返回标的物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d.标的物试用期间的费用的确定。大多数试用是免费,买受人如不愿意,退货即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在试用期满后退回时,买受人可以适当支付使用费用。
  e.买受人在试用期间或者期满,决定购买时,其所有权的转移及其货款的支付。
  4、知识产权的约定
  买卖合同中可以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即出卖人将知识产权随标的物一同转移给买受人。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属于出卖人。
  5、包装的约定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包装条款的约定,既包括标的物的商品包装,也包括运输包装,因为商品包装的要求与运输包装的要求是不同的。当事人约定包装条件时,应当明确是商品包装还是运输包装、采用何种标准包装,并应当写明标准的名称、发布机关、文号等内容,作为双方包装验收的依据。
  6、对违约责任的约定
  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是买卖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标的物的不同性质和合同的具体情况,可以约定不同性质的违约责任。在约定是有几点要注意的:1)责任-条款的约定应当尽量保证公平,双方承担责任或责任大小相差悬殊,容易导致合同显失公平而被撤销;2)违约责任的具体形式应当约定明确,否则引发纠纷时,难以操作;3)违约金条款不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违约金责任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约定,但数额应当公平合理,不应偏高或偏低。一般以不超过合同未履行部分价金总额为限。否则,对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也有权干预,对过高的违约金作适当调整。
  格式合同的有关规定:
  在这里介绍一下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又称定式条款、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是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使用可以提高交易的效率,减少风险,但由于格式合同的制定方往往经济实力强大,与相对方的实力对比悬殊,所以它隐含了不公平因素,容易成为垄断经营着滥用优势、攫取高额利润的手段。也正因为这样,法律对格式条款的使用作出了一些限制:
  i.严重损害相对人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这些条款内容具体包括: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对于以上条款,无论提供方是否作出提示和说明,均为无效。
  ii.对条款内容发生争议时,做出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和处理。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是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订立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但是在采用格式条款的情况下,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处于优势地位,相对方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才能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所以,《合同法》41条规定“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来源: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邱科铭——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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