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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效?
2018年3月21日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有效。这条规定的实际上是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学者们一般表述为:(1)被代理人有授权之表象;(2)须第三人对此授权表象的信赖;(3)须第三人基于此信赖同表见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4)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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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科铭——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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