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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误解“不设试用期”
2018年7月27日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最近,有媒体报道了“某省事业单位聘用应届毕业生只设定见习期不设试用期”的消息。有评论说这样一来应届毕业生就可以不经过试用,直接成为单位的正式职工。对于以上这些说法,有必要进行一番辨析。
  首先,只有该省事业单位聘用应届毕业生才不需试用期吗?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只有当事人觉得需要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协商一致依法约定。也就是说,缺了它劳动合同也依然成立。
  其次,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至今没有被明令取消,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
  另外,并非只有经过了试用期,劳动者权益才能够获得法律保障。根据劳动法规,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不允许不签订劳动合同却约定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除了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之外,其它的权益和试用期以外的职工没有什么不同。
  毋庸讳言,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侵犯试用期职工合法权利的事情时有发生,比如“调包计”:用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代替试用期,无形之中将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延长至一年。所以有关法规对设定试用期作出了若干条限制性规定,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试用期内的职工就没有法律保障了。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对劳动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这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特权。哪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但是当两者重合时,要优先适用试用期的规定。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劳动者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加以阻挠。(甘成广)

来源: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邱科铭——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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