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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分
2018年12月3日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1、什么是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必须由审批机关批准,合同方能成立。

  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合同均为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但对于法律有特别的形式要件规定的,当事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

  2、怎么区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XX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XX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来源: 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邱科铭——上海买卖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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